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伏休期整治攻坚行动、舟山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攻坚行动等相关工作要求,舟山市各级渔政执法部门扎实开展各类海洋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关键时期、紧盯关键地点、严查关键主体,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海上安全生产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2023年,舟山市各级渔政执法部门共计查处案件1300余起,移交司法案件40余起,查获“三无”船舶500余艘。现从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琼昌渔XXXXX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9月8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舟山海域187-3小区检查时,对航行中的中的琼昌渔XXXXX船进行登临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船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及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该船出示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且显示该船自2020年1月11日之后未进行船舶检验。
案件处理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收到浙江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浙江省海洋与渔法总队关于依法查处关涉渔船舶函》以及《海南省注销违规涉渔船舶名册》,要求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包含琼昌渔XXXXX船在内的该批渔船,依法予以查处;2023年11月18日,海南省昌江威圣渔业有限公司委托程友稳前来办理相关事项,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程友稳承认该船在多年未进行船检且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下水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我国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未经检验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构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成为渔业执法部门大力清理整治的对象。在此,我们提醒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的渔民朋友,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实施违法活动,及时完成船舶检验、报废处理等手续。按照规定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的渔业船舶,一旦发现将被强制拆解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临高鹤浦某公司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及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日凌晨,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通过信息化平台锁定一艘可疑外省籍渔船,执法人员一举出动查获琼临渔运XXXX船,发现该船甲板、船舱等部有部分螃蟹残骸,同时船长郑某某无法出示船检证书原件,而后船长向执法人员出示由该公司发送的证件照片证明自身资格。经调查发现:该船为临高鹤浦某公司所有渔业船舶,2023年7月20日从海南临高出发前往福建北璧乡,2023年7月30日早上从福建港口出发前往舟山海域,后因台风影响前往舟山市朱家尖海域避风靠港。该船在福建海域航行途中向10艘非法捕捞小船收购螃蟹,靠港后渔获物被陆上等候的车辆运走。后续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车辆联系人的号码,电话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所有的琼临渔运XXXX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该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该案为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的典型案例,同时存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在前往舟山海域途中没有抵住诱惑,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渔获物,妄图获利却反受处罚。在此劝导各位渔民同志,禁渔期间顶风作案绝不可取,伏季休渔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政策,自觉维护伏休秩序才能维护渔民自身利益。
案例三:舟山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8月10日,浙普渔休XXXXX船在普陀区东极海域发生侧翻倾覆,造成 9 人落水,其中 7 人获救,2 人死亡。经调查,浙普渔休XXXXX船存在未落实休闲渔船航次报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配备等制度管理要求,存在休闲渔船超员、超时限违规作业行为。
案件处理情况:该船实际经营公司法未遵守休闲渔船运营时间,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顶格处罚。该公司违规从事非休闲渔业活动,当事船长未按规定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渔船侧翻事故,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经营公司法人代表、船长刑事移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分析:浙普渔休XXXXX船无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在未报备的情况下超出作业时限提前擅自出海且超载人员2名,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我市目前登记在册的休闲渔船共计两百三十余条,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渔政执法部门查获休闲渔船相关案件共计三十余起,多为擅自改变上下客地点、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等案由。希望各休闲渔船经营旅游公司以海钓船艇船主要严格遵循安全至上的生产理念,牢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要为了追求利益冒险作业。
案例四:浙苍渔XXXXX船农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11月8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登检浙苍渔XXXXX船。检查发现,船上有焦亚硫酸钠包装袋,包装袋里装有焦亚硫酸钠,船甲板放置一箱红虾颜色异常鲜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样,并于11月8日,将样品送至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进行检验(以下简称检验中心)。根据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中红虾中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该船存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
案件处理情况:本案当事人郑某某擅自在水产品中加入化工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于2023年11月24日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威胁。希望广大渔船船东船长都能引以为戒,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任。
案例五:浙普渔XXXX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8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在沈家门港内巡查时发现,浙普渔XXXX船在某公司码头存在明火电焊的情况。经查,该船船主在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两名电焊工上船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船立刻停止明火电焊作业。
案件处理情况:本案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该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组织电焊工作人员在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安全风险度数极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港内明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在少数,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本案为例,明火作业处甚至还摆放煤气罐,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此类案件多是由于渔船主漠视安全的心态,望各位渔船主能让安全意识入脑上心,共同抵制港内明火作业,如存在渔船确需基础维修且无明火作业的,可提前向所属乡镇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作业。
案例六: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晚上20时,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海警部门紧密配合,利用无人机空中侦查、执法人员陆上蹲守、渔政船海上抓捕三管齐下,当晚0时在岱山海域成功抓获正在捕捞作业的钢架泡沫“三无”船筏1艘、涉案人员2名,执法人员连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涉案人员李某某、腾某某该次利用地笼网捕捞违禁渔获物共计24公斤。
案件处理情况:李某某、腾某某在禁渔期期间利用涉渔“三无”船筏及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涉案人员、“三无”船筏、网具及渔获物等已于2023年7月26日移送至海警岱山工作站。目前,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腾某某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分析:非法捕捞一直是我全市渔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非法捕捞的势头有所遏制,但仍任重道远,不法分子为获利绞尽脑汁“钻空子”、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本案是我市跨部门联动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技术、装备优势精准打击非法捕捞的嚣张气焰。2023年,我市各级渔政部门共计查处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27起,罚没金额近60万元;移送海警12起,涉案人员超百人。
案例七:浙岱渔XXXXX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9月22日,岱山县渔业指挥中心在进行抽查点验中发现浙岱渔XXXXX在东外航路进行拖网作业,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指挥中心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对其进行登临检查。调查后发现:浙岱渔XXXXX船2023年9月22日凌晨23时左右进入东外航路进行作业,而后在178海区7-8小区进行捕捞生产,生产海域为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案件处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禁渔区(线)规定进行捕捞行为。浙岱渔XXXXX号船船长42.55米,主机功率258千瓦,且在禁渔区(线)内生产作业时间短、渔获物少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本案是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发现的违反禁渔区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意图在夜色的掩护下进行非法作业,但仍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是国家为保护沿海底层渔业资源于1955年划出的一条线,该线向陆一侧的海域禁止底拖网机动渔船从事捕鱼活动。在此劝告各位渔民老大,在此区域内非法捕捞情节严重者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陷入深渊。渔业从业人员应当负有自己的担当,维护渔区秩序也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过度的捕捞必然导致无鱼可捕,到那时候才是我们渔业从业者的末日,所以依法依规开展作业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案例八:傅某某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接舟山海事局移交,负责处理2023年3月16日浙嵊渔XXXX船与浙岱XXXX船相撞案件。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航次,浙嵊渔XXXX船缺配二级轮机长一名,其他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案件处理情况:浙嵊渔XXXX船船长42.94米,主机实际功率396千瓦,参照《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试行)》,该船至少还需配备二级轮机长一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该船经营人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为海事部门移交的针对商渔船碰撞事故中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情形,在此借该案为广大渔民同志拉响警报,渔船航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在实际作业中常有船舶经营者为节省开支选择缺配职务船员开船航行,被查获时又以自身航程较短、职务船员家中有事无法上船等理由寻求从轻处罚。但安全无小事,人员缺配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再短的航程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将安全抛诸脑后是极不可取的行为。
案例九:董某某(浙临渔XXXXX船)在渔港内倾倒污染物、垃圾、有害物质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嵊山执法检查时,发现锚泊的浙临渔XXXXX船,现场检查发现:该船渔业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该船船员在船上整理网具,该船当日6时有向渔港海域倾倒沾有油污的网具、缆绳,存在明显污染行为;船上无渔获物,有明显航行生产痕迹。
案件处理情况:本案于2023年10月28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四条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判断事项之规定,涉案船舶246总吨,当事人存在明显污染行为,应为严重阶次,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备调查,根据污染及清理实际,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舟山渔民靠海吃海,渔港是渔船赖以停泊的家。在此提醒广大渔民同胞,海上非法倾倒垃圾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今后打击污染海洋的违法活动,维护海洋健康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各位渔民老大敲响警钟。
案例十:冀黄渔XXXXX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及渔业船舶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职责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3日,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沥港某码头巡查时发现靠泊的冀黄渔XXXXX船。现场检查发现:该船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河北省)、C1渔区(农业农村部),核准作业类型为刺网;该船现场未开启AIS;船舶所有人陈某某自述该船于2023年11月7日至9日在嵊泗海域进行张网(海底串)作业,期间捕捞渔获物29箱,获利人民币3000元整。
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陈某某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的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行为涉嫌渔业船舶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该船舶所有人陈某某改变作业类型、场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整及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对该船船长罗某某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中涉案渔船未按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收到了处罚。此类案件均有一个共性,船东或者是船老大明知到自己船舶的作业场所或是作业类型但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到后才追悔莫及,违反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更会对海洋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正常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是提高航行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率、防止船舶碰撞及各种海难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工具,加强海上生命安全。希望每一位船老大都能自觉遵守渔场秩序,按照相关规定出行、捕捞,切勿因为利益让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