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海警局办结一起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案,并依法对涉案方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起因
2020年12月10日20时许,舟山海警局在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附近海域巡逻时发现,两艘施工船舶正往海里倾倒废弃物。鉴于该海域为非指定倾废区,施工船舶的倾废行为十分可疑,海警执法员立即登临嫌疑船进行检查。
经查,两艘施工船舶系定海区某施工单位倾废船舶,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倾倒疏浚物约400立方米。
案件查处
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涉案方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舟山海警局依法对涉案方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以来舟山海警局办结的首起海洋行政案件,《海警法》的施行对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舟山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监管部门,舟山海警局下步将继续保持高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